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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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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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