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19
生效日期: 2018-03-1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六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六十一条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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