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06
生效日期: 2025-01-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对第八条、十五条、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三十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八条、六十条第八项、四十六条、五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