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29
生效日期: 2018-06-29
效力状态: 草稿/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1980.09.10]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1993.1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 [1993.10.3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1999.08.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 [1999.08.30]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 [2005.10.2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2005.10.27]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 [2007.06.29]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 [2007.12.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2007.12.29]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2011.06.3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2011.06.30]
1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8.06.29]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2018.08.3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2018.08.31]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 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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