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0-09-10
生效日期: 1980-09-1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1980.09.10]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1993.1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 [1993.10.3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1999.08.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 [1999.08.30]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 [2005.10.2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2005.10.27]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 [2007.06.29]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 [2007.12.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2007.12.29]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2011.06.3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2011.06.30]
1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8.06.29]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2018.08.3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2018.08.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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