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1980.09.10]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1993.1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 [1993.10.3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1999.08.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 [1999.08.30]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 [2005.10.2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2005.10.27]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 [2007.06.29]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 [2007.12.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2007.12.29]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2011.06.3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2011.06.30]
1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8.06.29]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2018.08.3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2018.08.3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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