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01
生效日期: 2019-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关联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3、关联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决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4、关联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5、关联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