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4-25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1、关联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就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第三条
2、关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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