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1-08
生效日期: 2021-01-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条款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决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为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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