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27
生效日期: 2020-02-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决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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