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15
生效日期: 2016-01-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公告全文及附件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机关”,并删除了四十六条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本公告《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条款废止,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废止
4、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本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xls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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