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1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附件1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2、条款/废止,附件2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条款/废止,附件3和附件4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4、条款/废止,附件6表单修订,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5、条款/废止附件 5 、附件 6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6、失效/废止,本文自2022年1月1日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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