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17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已被修订,根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3、已被修订,根据对落实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及本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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