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0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自2018年08月23日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本通知的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该公告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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