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0-20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已被修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3、已被修订,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已被修订,对落实本通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文及财税〔2015〕1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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