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8-10
生效日期: 2015-08-1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对本文做了补充通知,详见:财税〔2015〕97号。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做了明确。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4、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5、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现行税率为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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