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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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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现行税率为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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