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15
生效日期: 2015-09-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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