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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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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已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规定执行本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自2025年10月1日起使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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