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27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本办法“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本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3、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4、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执行本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自2018年7月1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5、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6、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本文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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