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2-02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自2022年11月27日起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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