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1-12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本文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本文第一条第(三)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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