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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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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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