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30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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