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9-25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2016年0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本文第二条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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