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1-04-09
生效日期: 1991-06-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2007年3月16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7日发布;2009年2月27日实施)废止
本篇法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2017年2月24日发布;2017年2月24日实施)废止
依据本法设定的相关事项已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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