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依据本法设定的相关事项已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和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依据本法设定的相关事项已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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