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本篇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修订,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被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2007.0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2017.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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