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2-27
生效日期: 2009-02-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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