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14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财税〔2019〕46号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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