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2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进一步明确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关联文件,根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本文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参见《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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