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13
生效日期: 2018-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财税〔2019〕46号附件1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残保金征收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联文件,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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