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05
生效日期: 2014-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4〕96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67号),自2017年08,月22日取消了本文附件的部分分支机构名单
3、条例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1号),自2019年01月02日对本文附件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变更和取消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5、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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