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14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自2018年7月30日起为贯彻落实本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发布该公告,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修订,本文第二条第(一)项修订,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0财税〔2019〕8号),自2019年1月10日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该通知
4,关联文件,自2019年6月19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本文优惠政策。
5,条款修订,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02月09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6、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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