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10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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