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4-29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自2014年05月30日对本文优惠政策的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自2015年01月27 日起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对本文做了补充通知
3,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将本文“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4,失效/废止,自2016年12月31日, 本文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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