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自2015年02月13日对本文相关内容做了补充规定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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