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2-18
生效日期: 2014-03-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通知附件2、3、4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8〕41号),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本文增补审批责任追究条款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本文自2020年1月8日起废止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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