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01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本通知附件1、2、3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本文自2020年1月8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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