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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5〕5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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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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