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5-05
生效日期: 1994-06-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废止,自2009年2月26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4、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11%,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5、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10%,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6、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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