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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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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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