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5-13
生效日期: 1994-05-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对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明确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取消本文第二条“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4、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5、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文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6、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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