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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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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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