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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