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4-09
生效日期: 1997-04-0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自2001年5月14日起执行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条规定,享受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条款修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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