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现就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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