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5-21
生效日期: 1997-05-2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本文第四条失效,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的第二条第一项“(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失效,自2006年8月15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本文第一条失效,自2009年3月18日起实施。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本文第三条废止,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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