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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发文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10-01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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