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本文第二条第(二)款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本文"第一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事项及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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