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4-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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