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本文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部分废止,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本文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条款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4、条款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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