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07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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