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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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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
    责任编辑:zh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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