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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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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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