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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89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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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现就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非厦门市管辖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单位”)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的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为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以下税费: (一)营业税:一手房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二手房以拍卖成交价减去房地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 (二)附征税费:以营业税为计税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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