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17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本文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废止,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五款,第三条废止,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三条废止,自2016年1月27日起实施。
4、失效/废止,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现就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非厦门市管辖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单位”)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的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为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以下税费: (一)营业税:一手房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二手房以拍卖成交价减去房地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 (二)附征税费:以营业税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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